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法规要求,制定学校内部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票据)有效期限的规定。
第二条计财处应根据各单位、部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
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各项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第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学校计财
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
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条 为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到会计核算合理、合规、合法,对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原始凭证的有效时限作如下规
定:
1、因公出发生的差旅费及有关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2、购置设备、材料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3、发生资料费、印刷费、复制费和复印费的原始凭证,以该业务发生一年期内有效;
4、发表论文发生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5、其他原始凭证,可延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有效;
6、如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签字。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会计人员可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可不予办理。
第六条 由于学校办学经费紧张,学校单位和部门应树立“勤俭办学”思想,请各单位和部门领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和严格
把关,配合学校作好“开源节流”工作,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