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设立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重点学科建设和解决高校体制调整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包括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学校成立共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常务。
三、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向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表,说明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由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步审核的意见和结果报请领导小组确认,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共建专项资金不能挪用、挤占和截留,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集体、个人福利待遇。
五、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获得共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严格按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计划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内容、计划发生变动和更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备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送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集体采购或政府采购。
七、房屋修缮项目,由总务处或后勤服务集团根据批复的修缮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房屋修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小组落实具体事宜,报送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或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按修缮计划执行,保证房屋修缮质量,经房屋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竣工。
八、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由总务处或后勤服务集团根据批复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工作小组提出详细报告,报送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或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计划执行,确保改造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顺利完工。
九、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与审计制度,项目组每季度末向校共建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提交三份项目完工的详细报告(包括计划书、标书、订单、设备领用人、设备使用现场状况、验收报告、效益分析、各类预决算与审计结果等),报送校共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备案。各项目均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十、共建专项资金要按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学校计财处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